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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解读新公司法

  简易解读新公司法,
 
  1,新《公司法》制定的注册资本制度仍然对某类某行业的公司采用实缴制度,废除最低实缴资本的数额,只是为了支持创业投资,而从制度穿心的意义上来说则更丰富了注册资本缴纳的方式,也就是说,新《公司法》施行注册资本缴纳的双轨制,
 
  2,“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公司股东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比例及数据,各自出资的方式,是现金,知识产权还是其他可当作产权无话的资产,各个股东自主约定后统一的出资期限。
 
  3,同时,新的《公司法》的认缴制也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在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由公司自愿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取消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项目的记载,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
 
  4,同时,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强调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及验资报告对外公示,从中表达出注册资本事项的双轨制,及向社会公众传递公示的意义与责任,所以说,认缴并没有淡化公司注册资本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策三人或多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5,对公司公开经营资产状况(除设计公司商业秘密外)该公开的必须公开,让社会组织及公众任意时间看见查询、验证。因此,拥有一个诚实信用制度与公开透明哈的体系功不可没。所以,要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创建设立一个综合信用信息多功能平台。它既是政府及相关部门政务公开、市场监管的流程的平台,又是公司经营者合法自律经营、自我诚实信用表述的舞台,也是社会第三方组织包括中介机构评价、描述的平台,更是公司相关利益方和消费者查询与表达诉求的平台。
 
  6、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公司的市场监管执法中的衔接是保证安全的重要环节。比如不能以罚代法,以财产制裁替代人身制裁等等,特别要借鉴与运用好西方国家施行的“撩开公司面纱”原则,即一旦发现有限公司有违反法律规定,无论是自行请求破产还是被动破产的,最终都会落得“倾家荡产”结局,只有这样,才能对虚假认缴、不实认缴或非法转移隐匿、占有处分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权益,真正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又有利于投资者创业发展的营商环境。
 
  如此,相信“认缴制”完全可以避免交易不安全的风险,而“皮包公司”也将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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