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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规定

  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规定: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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